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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项目临电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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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临用电工程

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2、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2.1 本项目临时用电工程设计、高压线路工程及电源接入点新增拼柜、电力排管

及箱式变压器基础工程、箱式变压器的生产及运输、检测和安装工程;包括向供电局报装、审图、验收、送电、装表等内容,为交钥匙工程。 2.2 乙方包设计、包供货、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包验收、包装表、包首次委托维护费、包预付费装置、包送电。(甲方不另行与配网公司签订合同,已含在与乙方的总包合同范围内) 3、合同工期

3.1 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_ _天,自开工日期起算。暂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2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组织相关报建所需的资料,加盖印章。

3.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间节点计划完成每道工序,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未按合同工期按时完成工程竣工并送电,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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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为乙方的设计、报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红线图及报装过程中

的有关资料等); 4.1.2按时支付工程款;

4.1.3 协调提供施工用水的接驳点,水费由乙方负责;

4.1.4 指派 为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对供电工程施

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事宜,如涉及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则需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确认后方予生效。

4.1.5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款、

违约金等款项。

4.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认为不适合于在本项目工作的乙方项

目管理人员。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任何人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调离管理人员的,每天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

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向甲方提供可操作的施工供电工程的设计方案。

4.2.2 指定 为乙方施工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

履行。按要求组织检查、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2.3安全文明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4.2.4 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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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收取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4.2.5 配合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工作; 4.2.6工程完工之日起3天内,施工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且施工垃圾清运

出施工现场;超过3天之日起,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4.2.7负责施工用的临时水电费;

4.2.8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与质检站和供电局的报建、验收事宜。

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2.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装表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提交经

供电局签认后的一式三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5、合同价款与支付 5.1 合同价款

5.1.1 本工程合同总价(含税费包干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

写: 元。

5.1.2 本合同中5.1.1条中的总价为含税全包价(如文字没有反映的工程量,

具体施工中必须完成的工程量也包含在内),应包含供电局报装费(缴纳供电部门的现场管理终端费及临时接电费由甲方自行支付,不含在本合同内)、设计费、预付费装置、各系统的设备、电缆采购、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材料费(包括主材、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与其他工种的配合费用、利润、税金及承包方应交纳的各种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包括缴纳首次委托维护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亦包含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取费)。(甲方不另行与配网公司签订合同,已含在与乙方的总包合同范围内)。

5.1.3 双方确认,上述之合同总价,系双方对本工程项目内容要求及其它各

种影响因素详实了解并综合考虑后的确定结果,本合同一经签定,不论是否在图纸、投标文件或工料规范内具体说明,亦不论是否在投标时及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除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以外,本工程合同总价一概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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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合同价款支付

5.2.1签订本合同后,箱式变压器运达现场且完成变压器基础之日起14天

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

5.2.2 工程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送电之日起14天内,甲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80%。

5.2.3 双方办理且完成竣工结算之日起14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2.4 剩余结算总价的5%留作质保金。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起14天内,甲方

扣除应收乙方款项后,付清剩余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5.2.5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做好各项隐蔽工程记录或提供各项

验收报告、竣工图等工程资料,甲方可缓期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5.2.6 若经乙方催告,甲方逾期90天及以上仍未支付应付乙方工程款项,

则从第90天起,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收取甲方违约金500元。 5.2.7 甲方支付上述每笔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开具

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而不视为违约,直至乙方提交了付款申请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之日止。

6、工程验收、竣工、保修

6.1 本工程按合格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宁波市供电局批

出的文件、图纸、国家电网宁波供电公司的通电要求、施工规范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停工整改和返工,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6.2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2天内通知供电部门和甲方到场验收。

6.3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三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装表送电之日

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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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7.1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

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8、 合同解除

8.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 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15天;

(4) 未按甲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

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5) 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

迟超过20天的; (6) 没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7) 破产、被清算的。

8.2 甲方因本合同第8.1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5万元。 8.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 破产、被清算的。

8.4 乙方因本合同第8.3条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9、其他

9.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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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贰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样效力,若正本与副本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 或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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