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Pol 1 cy 1 nterpretati on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会计核算与披露商榷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迟颖颖 涂建明 杨书婷石羽珊 【摘要】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建立配套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刻不容缓。财政部于 2016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解 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问题提供了全新思路。本文评价和分析了《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提出了其中存 在的不足。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碳排放权资产等会计信息的欠完整和不可比,以及碳排放权收益和成本的 不配 匕等局限性,其源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而"3前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和 -披露,更为务实的策略是从简核算与加强表外披露,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长远还须制定系统的碳排 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 【关键词】碳会计碳排放碳减排碳排放权交易 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 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 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 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 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 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碳会计应运而生,碳 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 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 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 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 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 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 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 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 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 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 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 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 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 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 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 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 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 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 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 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 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 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 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 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 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 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 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 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 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 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 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 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编号:3214006413)资助。 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 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 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 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 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 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 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 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 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 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 “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 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 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 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 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 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 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 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 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 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 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 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 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 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 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 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 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 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 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 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 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 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 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 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 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 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 Pol 1 cy 1 nterpretati on・政策解读 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 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 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 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 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 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 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 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 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 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 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 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 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 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 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 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 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 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 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 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 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 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 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 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 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 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 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 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 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 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 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 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 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 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 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 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 政策解读・pol 1 cy 1 nterpretati on 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 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 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 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 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 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 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 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 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 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 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 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 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 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 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 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 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 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 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 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 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 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 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 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 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 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 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 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 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 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 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 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 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 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 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 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 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 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 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 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 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 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 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 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 i 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 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 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 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 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 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 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 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 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 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 的内在关联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 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 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 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 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 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 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 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 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 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 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 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 直接计人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 (即也采用“从简”原则)o以“从简”原则确认碳 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 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 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 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 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 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 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 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 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 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 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 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 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 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 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 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 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 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 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 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 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 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 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 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 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 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 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 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 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 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 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 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 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 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 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 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 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 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 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 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 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 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 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 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 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 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 Pol 1 cy 1 nterpretati on・政策解读 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 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 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 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 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 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尚 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 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 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 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 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 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 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 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 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 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 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 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 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 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 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 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 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 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 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 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 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 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 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 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 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 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 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 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 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 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 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 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 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 新会计(月刊)2ol7年第6期(总102期) 政策解读・Pol 1 cy nterpretati on 《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 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 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 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 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 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 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 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 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 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 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 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 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 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 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 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 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 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 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 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 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 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 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 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 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其二,加强理论研究,探索更为系统的碳会计 准则,适时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目前关于碳会 计的核算,还局限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所 采用的简化处理办法,也只是碳会计核算体系的一 部分,这是在过渡阶段的应急方法,只能简单地披 露企业的碳排放相关信息。未来应不断加强对碳会 计体系的探讨,建立以碳排放、碳减排与碳交易为 一体的碳会计框架。如随着企业的碳减排盈利模式 不断完善,应摒弃目前采用的简易处理办法,采用 更加合理的方法,披露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 反映更为完整的企业碳减排盈利框架,以披露企业 碳减排的真实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又如随着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较为复杂的碳排放 权衍生投资产品将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既属于碳排 新会计(月刊)2ol7年第6期(总102期) 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又具备金融工具的特征的投 资产品,该从什么角度、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合理确 认和披露,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随着碳会计的不断 发展,越来越多的类似问题将随之产生,应不断加 强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试验和修正,最终形成系统的碳会计准则。 我国以《征求意见稿》为开端的碳会计核算和 披露规则的建设,可以深化我国绿色化、低碳化发 展的会计理论与制度建设,不仅对于规范我国碳排 放和碳交易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其他国家制定相应 的规范,也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崔路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配额分配方法研 究U].经济管理者,2015(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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