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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交替之际的封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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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交替之际的封爵制度

作者:董慧秀

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0年第12期

摘 要 成熙元年(264年)司马昭已晋爵晋王,在魏晋更替指日可待的情况下,晋王司马昭命裴秀创立五等爵制,在曹魏皇朝中将新的五等爵位颁授给晋王领导下的司马氏集团成员,以便于实现改朝换代。到泰始元年(265年)晋武帝司马炎即帝位的第二天,他就罢除成熙元年的旧五等爵制,而改行泰始元年的新五等爵制。这更加充分地说明成熙元年创立的五等爵制不过就是一个改朝换代的工具,待改朝换代实现了,它的历史使命也就结束了。 关键词 成熙元年,司马昭,封爵制度,改朝换代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0)24-0023-05

封爵制作为统治者手中掌握的用于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扩大统治基础、巩固统治的一大法宝,历来备受统治者的青睐。魏晋交替之际,在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已经受封为晋王,魏晋更替指日可待的情况下,司马昭命裴秀创立五等爵制。在曹魏皇朝中不行曹魏已有的爵位制度而另行裴秀新创立的五等爵制,而且裴秀所创立的五等爵制仅仅只存在了不足两年的时间,到泰始元年(265年)晋武帝司马炎即帝位的第二天,就宣布罢除咸熙元年的旧五等爵制,而改行泰始元年的新五等爵制。这一现象本身蕴藏着许多问题值得深究:司马昭创立五等爵制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司马昭所创立的五等爵制很快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学界对西晋封爵制的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存在很多不足:论者多侧重于对宗王分封的探讨,对封爵制中的经济内容的分析,而较少关注除司马氏宗王以外的广大异姓受封群体,以及封爵制演变的政治背景和政治意义。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一书从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封爵制与官制、礼制、律令的关系及其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多层面对汉至唐间封爵制度作了全方位的系统研究。但对西晋封爵制的研究却又恰恰忽视了西晋五等封爵制的演变,而错将魏末咸熙元年的五等封爵制视为西晋定制。周国林对西晋分封制作了分阶段的研究,基本上勾勒出西晋分封制发展变化的轮廓,但侧重点是对封爵的等级层次和食封户邑的内容的分析。鲁力对曹魏以来“裂土分封”的封建言论进行了追述,以探求西晋分封的由来,但其中只论及西晋皇族的分封在晋初经历了三次变化。本文以咸熙元年所创立的五等爵制为研究对象,揭示司马昭在魏晋更替之际创立、颁行新的爵位制度的政治背景和政治意义,更深入地认识魏晋交替之际政治风云的变化。

早在司马昭以前,曹操在汉魏交替之际就曾利用封爵制度为自己的篡权做准备,但由于汉魏交替和魏晋交替的背景不同,他们所利用的封爵制也迥然有别。曹操利用董昭所创制的“五等封爵”才先后得受魏公、魏王之封。董昭所议的“五等封爵”的全部内容旨在突破汉朝“非刘氏不得为王”的限制,以为曹操“定其基,为万世计”,即篡夺东汉政权做准备,受益者仅是曹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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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而其他大臣的爵位制度并未发生改变。曹魏建立后封同姓为王、公(乡公)、侯(亭侯)、伯(亭伯)四等,而无子男,异姓封爵依然限于县侯、乡侯、亭侯等列侯封爵系统。《晋书·地理志》:“晋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说明司马昭已经依曹操故事得晋封为晋王,禅代指日可待。司马昭为何在已经受封为晋王的情况下还要颁行五等封爵之制呢?

一、咸熙元年五等爵制产生的原因

对司马昭在咸熙元年颁行五等爵制的原因,论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鲁力以为是曹魏以来五等分封的封建论呼声造成的舆论影响。杨光辉以为其原因有三,其一,司马氏功臣在曹魏封爵体系下受封低;其二,东汉以来爵称、爵序过于简单,县侯、乡侯、亭侯三级异姓封爵制已超负荷,不能适应新要求;其三,采用《周礼》所记五等爵制,有意识形态上标榜司马氏为儒学世家,循古尊道。但我以为其主要原因似乎并不在此。因为:第一,在舆论呼声之前已有曹魏现行的由董昭创立的五等爵制;第二,曹魏针对异姓的封爵制除了县、乡、亭三级侯爵外,还有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内、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凡六等七十余级,而且入晋后,又多有意见要求废除五等封爵,使天下诸侯爵制统一到列侯封爵体系的呼声,因而不能说是因为爵称、爵序过于简单所致;第三,曹魏封爵重赏军功、酬勋劳,其重要谋臣荀彧、荀攸止封亭侯,增赏荀攸后,食邑也仅七百户,而随之征战多年的大将夏侯淳为乡侯,夏侯渊为亭侯,曹仁、曹洪在文帝继位前均为亭侯,号为曹家千里驹的曹休至曹丕即王位后才受封亭侯。比较而言,司马氏宗室和功臣在曹魏政权中所受封的爵位并不算低。参考后文所列表格,司马氏宗室21人中,在曹魏封爵体系中有2人受封县侯,8人乡侯,11人亭侯。而咸熙元年新建的五等封爵对司马氏宗室和功臣的分封也不算高。公这一级爵位中只有郡公司马孚一人和县公郭建和郭德二人,且郭建、郭德在曹魏时已受封县侯。还是后文表格中所列的21位司马氏宗室,在咸熙元年新建的五等爵中,只有3人受封为侯,4人受封为伯,5人受封为子,3人受封为男,有6人并没有受封五等爵。新建的五等爵对司马氏功臣的封赏也不高,只有司马昭的亲信贾充、裴秀、王沈以及曹魏的三公何曾、荀颉、王祥,位在三司之上的郑冲等少数几人得封侯爵,而自嘉平以来就是司马氏党羽或姻亲的苟或、王肃、蒋济、刘放、孙资等人的后嗣,无论其原来封爵高低(其实他们多为县侯这一级高爵位)一律只改封户邑六百至八百的子爵。所以说司马氏宗室和功臣在曹魏封爵体系下受封的爵位低这一点也不是司马昭创立五等爵制的原因所在。虽然其中可能也有有意制造以周之“德政”革除曹魏“苛法”的、“得人心,顺民意”的顺天应人的舆论效用的考虑。《晋书·五行志中》:“黄初元年,未央宫中又有燕生鹰,口爪俱赤,此与商纣、宋隐同象。”类似记载还不少,而曹魏推行法治,刑法繁苛,《晋书·卫瓘传》:“时魏法严苛,母陈氏忧之,瓘自请得徙为通事郎,转中书郎。”司马氏代魏前夕就开始命贾充等人删定刑法,删定后的新法颁布,“百姓便之”。诸如此类,其舆论宣传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但这不能说是司马昭创立五等爵制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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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司马昭已受封为晋王的情况下还颁行五等封爵制,其根本原因还是与曹操一样,都是利用封爵制为行将进行的改朝换代做准备,所不同的只是由于汉魏之际和魏晋之际改朝换代的背景不同,他们所利用的封爵制的形式和结果迥然有别而已。曹魏代汉之前,“一切用人行政,兴师讨伐,皆自邺出令,莫敢有异志”。汉家天下已完全由曹操在邺的“朝廷”统治,即曹操“安坐邺城,而朝政悉自己出”。所以曹操命董昭创立五等爵制只是要明确和提高东汉刘姓朝廷下曹氏宗室的地位,曹氏以外其他人的爵位无需改变。而司马氏代魏前,是“一日不敢离城社”,由此正需要在曹魏名义下的皇朝中建立一个忠于晋王司马昭统治下的“朝中朝”,由此实现魏晋禅代。咸熙元年司马昭受封晋王后颁行五等封爵制,通过五等分封对曹魏朝廷中的群臣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清定,将那些倾心司马氏的“晋臣”与其他曹魏大臣明确区分开来,这样晋王领导下的新受封五等爵的大臣就成为司马氏皇朝的雏形,只需选择一个时机,举行一个仪式,司马氏的这个皇朝就具有了合法性。《三国志》裴注引书中有《咸熙元年百官名》,此书盖是为这次清理整顿魏臣、建立“晋朝”而制作。另外,司马氏所创立和颁行的五等封爵制,突破了曹魏政权中只有曹氏宗室得受封五等爵的限制,将五等爵位封授给曹魏宗室以外那些倾心于司马氏的群臣,在正式夺权之前,就让他们率先成为司马氏篡权的受益者,以此拉拢曹魏朝廷中的群臣支持司马氏夺权。

二、咸熙元年五等封爵制的内容

《晋书·地理志》:“晋文帝为晋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唯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其分公为郡公、县公两级,侯、伯、子各分大、次两级,加男共五等九级,除郡公外,其余从县公直至男爵,爵每降一级封土减五里,户邑减二百户。本来《地理志》的记载是非常清楚的,但有关这次分封制内容的理解还有争执,在此稍加辨析。

韩国磐先生说咸熙分封包括王、公、大国侯、次国侯、大国伯、次国伯、大国子、次国子和男,实为九等。我们知道,成熙分封是五等分封,五等爵制中只有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并不包括王,再则《晋书·文帝纪》中明确记载:

(咸熙元年)三月已卵,进(文)帝爵为王,增封并前二十郡。……秋七月,帝奏司空荀颉定礼仪,中护军贾充正法律,尚书仆射裴秀议官制,太保郑冲总而裁焉。始建五等爵。 从中可以明白两点:一是司马昭的晋王位是由魏帝所封,不在成熙分封体系之中;二是咸熙五等分封是在司马昭受封晋王后四个月才出台,所以咸熙五等分封不包括王一级是非常清楚,况此时王爵属特殊情况。另外韩先生还疏忽了《地理志》中明确记载的公这一级爵位又分郡公和县公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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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认为咸熙五等封爵实为五等十级。即公分郡、县两级,侯、伯、子、男均分为大、次两级。杨氏引《太平御览》卷199注引《魏志》:“男地方三十五里,邑四百户……又次国男方二十五里,邑二百户。”以为男也分大、次两级①。但《魏志》的记载谬误甚多,如男地方三十五里与《晋书·地理志》四十里不符,次国男如依地减五里,户减二百的递减规律则按《魏志》应是三十里二百户,而不是二十五里二百户,若按《地理志》的递减规律也应是三十五里,二百户。另外。如有次国男,则男一等两级也应以大国男、次国男相称,而不是男、次国男之别。而《太平御览》同卷所引《魏志》在记公、侯、伯、子所设官署时,其中公地方七十五里,邑一千八百户与晋志县公相符,所记侯地七十里,邑千六百户,伯地六十里,邑千二百户,子地五十里,邑八百户,均与晋志所记的大国侯、大国伯、大国子相合,其后都不另加注明次国侯、次国伯、次国子。作者可能是按此制度常理推断,认为男也应该分大国男、次国男二级,于是在此要特别补上“又次国男方二十五里,邑二百户”一句,但这一加反而有“欲盖弥彰”之嫌,漏洞百出。而且,在文献记载中,我们也找不到户邑二百户的次国男的记载。另外,制度本身也并不完全依规律而行,有其特殊性,如公一级就不是分大国公、次国公,而分为郡公、县公。《晋书·地理志》较清楚地从郡公一直记到男,为何独独漏记“次国男”一级?所以我以为男爵可能根本就不分大国男、次国男,而是仅有男这一级。

三、咸熙五等封爵制的特点及影响

如前所述,成熙五等封爵制的创立是为了营建司马氏的皇朝,使晋王君临下的晋臣与魏帝名义下的魏臣从爵制上完全区分开来,受封五等爵的自然就是那些倾心司马氏的晋臣。但咸熙五等封爵制是自骑督以上六百余人皆封,这样就需要有一定的分封原则,不致混乱,也易操作。齐王攸在奏请朝廷选命王国长史的奏议中提及咸熙元年五等封爵制授爵的目的:“是以先帝(文帝司马昭)深览经远之统,思复先哲之轨,分土画疆,建爵五等,或以进德,或以酬功。”所谓进德,就是对德高望重的曹魏三公王祥、何曾、荀颉和位在三司之上的郑冲等人的分封,而酬功自然是指对司马氏营建帝业过程中的功臣的分封,元勋、硕老得封高爵位是顺理成章之事,也易施行。但“或以进德,或以酬功”只是指导分封的精神,六百余人同时受封需要的是指导分封的具体原则。前文提到的《咸熙元年百官名》,可能就是为了这次分封的实施而制定的,如此受封者的官职可能就是一个依据,因为受封者在咸熙元年的官职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反映任职者与司马氏的亲疏关系、对司马氏功劳大小的一个尺度。此外,可能还与受封者原有的爵位有关。如羊祜原爵仅为关中侯,虽在魏末晋初“与荀勖共掌机密。迁中领军,悉统宿卫,入直殿中,执兵之要,事兼内外”。但他仅得封邑六百户的次国子。这一点从司马氏家族成员的受封可看得更为清楚。

鲁力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司马氏家族的受封是依血缘亲疏而论,司马氏宗室多封子、男,司马懿之子多封伯,司马昭之子多封侯。但检诸史料。我以为除血缘关系外,封爵主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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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还是个人原有的爵位及其政治资历和能力。下面试对《晋书》中出现并经历了咸熙五等封爵制的宗室、宣帝子、文帝子受封五等爵前后爵位的变化情况列表予以说明。

在咸熙元年五等爵制中受封侯爵的只有司马望、司马骏和司马攸三人,宗室、宣帝子、文帝子各一。其中文帝子司马攸受封前已嗣景帝司马师爵为县侯,宣帝子司马骏受封前也已是县侯,司马望之前受封的是乡侯,但由于他们在宗室、宣帝子中才能超群,又被委以重任,故得受封侯爵。司马望:有吏能,都督雍凉二州诸军事,在任八年,威化明肃,关中赖之。后拜卫将军,领中领军,典禁兵。司马骏幼聪慧,见者奇之,并受镇守许昌的重任。而其余同为乡侯的宗室多封子,宣帝子多封伯,同为亭侯的宗室封男或不封,宣帝子封子,而文帝子司马鉴、司马机可能由于他们年纪尚轻,资历浅,并未改封五等爵。

咸熙元年五等爵制分封的特点就是对各级爵位相对应的封疆里数及食邑户数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本身就意味着“裂土分封”是徒有虚名,在实际中无法执行,这也是论者的共识。而且在行将禅代之际,司马氏怎愿“裂土分封”六百余人,无端而生乱阶,给禅代制造障碍?另外,咸熙分封是司马氏宗室、异姓同时受封,虽然咸熙五等分封对高爵位的公、侯二等四级不轻易授人,但正如治史者所熟知,当时司马氏宗室夹杂其中,且爵位不高多在伯、子、男几等,与异姓相比,司马氏没有明显的优势。尽管只是名义上享有分封权力。但受封者六百余人,除去宗室外,异姓占绝对多数,这种“裂土分封”权力的存在也是对皇权分割的潜在威胁。因而,泰始元年十二月丁卯,即继位后的第二天,晋武帝司马炎就罢除了咸熙元年所颁行的五等爵制而改行泰始元年新的五等爵制,封宗室二十七人为王,异姓十二人为公,其余增封晋爵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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