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
自由竞争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反垄断法反对垄断,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自由竞争,使市场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反垄断法应当主要关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以达到或接近完全竞争水平。对寡头垄断市场,反垄断法应当以行为规制为主,以结构规制为辅。
一、垄断的社会损失
厂商利润最大化、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也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为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会努力高效率地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地利用资源。竞争市场有效率的条件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这种竞争均衡出现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把资源投入到创造出最大可能价值的活动中,资源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达到最大,社会财富也达到最大。假如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这种结果出现。在垄断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极有可能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垄断引起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加大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
二、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
1.自由。反垄断法保护经营者的自由和消费者的自由。“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因此,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而且,“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
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可见,反垄断法不仅保护经营者的自由和消费者的自由,而且对促进政治自由也具有重要意义。
2.效率。垄断者的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效率损失。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的态度比较宽容,反对垄断只是因为垄断者极有可能会滥用其生产支配地位,并不是因为它必然会这样,而合并是产生垄断的方式,是垄断形成的阶段。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本身。和禁止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不同,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适用的是合理原则,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凡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原则上得禁止合并,除非参和合并的企业能够证实,合并能改善竞争条件,且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其限制竞争的坏处。
3.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GDP的净增长,而不是单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反垄断的结果是产生最大的总的经济剩余,补偿垄断者的“损失”后,使每个消费者都获得更大利益。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和必要条件。美国反垄断法学界有句名言摘要:法律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在反垄断法上,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是法律的目标。“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只不过这个中间目标经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使得法院不必看得更远。”[7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当然,维护市场机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因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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