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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

来源:爱go旅游网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

见(一)

发布时间:2015-09-01 09:44:21 点击数:4013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执法中查处的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该车的,应当区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属于使用虚假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合法取得的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对驾驶载货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一)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四)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驾驶营运客车,主要包括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等使用性质的客车的情形。但驾驶人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道路行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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