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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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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审理执⾏期限

近⼏年以来,我国⼀直在强调并且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在法治建设过程当中,各类案件的审理进⾏规范化⽆疑是重中之重,这对每⼀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个严格的执⾏要求,那么如何严格执⾏案件审理期限?哪些期间不计⼊审理执⾏期限?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哪些期间不计⼊审理执⾏期限下列期间不计⼊审理、执⾏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委托、指定辩护⼈,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起⾄第⼗⽇⽌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七⽇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诉讼代理⼈、辩护⼈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个⽉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民事、⾏政、执⾏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诉讼(审理)或执⾏⾄恢复诉讼(审理)或执⾏的期间;

(⼗)当事⼈达成执⾏和解或者提供执⾏担保后,执⾏决定暂缓执⾏的期间;(⼗⼀)上级⼈民通知暂缓执⾏的期间;(⼗⼆)执⾏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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