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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发66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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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发〔2010〕660号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行为,提高设备维修质量,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维修企业资质》(Q/YK—GL1—2010)、《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通用部分)》(Q/YK—GL2.1—2010)、《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综机部分)》(Q/YK—GL2.2—2010)三项企业标准,制定《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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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设备维修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做好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工作,根据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通用部分)》和《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综机部分)》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属集团公司内部的设备维修,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维修许可证不得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维修资质的企业维修设备。

1.3维修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按上述三个标准申请不同等级的维修资质。集团公司通过审查对合格企业发放相应等级的维修许可证。

1.4持证企业应按维修许可证规定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工作,不得超范围维修。

1.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实施细则适时进行调整。

1.6特定设备的维修,可由其生产厂家或已取得国家、行业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程序纳入维修许可范围管理。

1.7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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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通用部分)》和《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综机部分)》的规定执行。

2 工作机构

2.1集团公司成立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审机构,负责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评定、维修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细则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评审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成员单位由机电部、纪委监察处、市场部组成。

2.2集团公司机电部负责对申请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和能力核查,对获得设备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监督检查。

2.3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设备维修市场和设备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

2.4集团公司市场部负责对申请设备维修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对内部机电设备维修市场的维修情况监督检查。

3 维修企业取得维修资质的基本条件:

3.1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或具有营业执照的相关企业; 3.2具有与所维修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具有与所维修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具有与所维修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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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3.7符合集团公司《电气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通用部分)》和《机械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综机部分)》的相关规定;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维修资质申请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维修企业申请办理维修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兖矿集团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4.1.1.2营业执照和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1.1.3主要维修装备及检测仪器清单。

4.1.1.4主要从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1.5获得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迁址或更名的企业、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维修许可证正本、副本。

4.1.2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审机构收到维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审机构委派3至5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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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申请单位。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评审机构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核查结论。

4.2.4申请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果拒绝核查或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

4.2.5取得设备维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承修的设备转给无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如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吊销维修许可证。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维修资格。

4.3评审和发证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和现场核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对评审合格的维修企业发放维修许可证书。

5 审查内容见下表:

企业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及试验项目

序号

企业资 质等级

检验检测设备

⑴配备油泵、马达试验台,阀试验台,10000kN整架加载试验台,交流电牵引采煤机电器综合试验台,30-1000kW采煤机截割部加载试验台,500t油缸内加载试验台,400kW减速器试验台。

试验项目

⑴绝缘特性试验(包括工频耐压试验);

⑵过载保护试验; ⑶短路保护试验; ⑷断相保护试验;

备注

1 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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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电气试验测试系统。

⑶电机与变压器试验测试系统。 ⑷综采电气设备加载试验系统。

⑸交流耐压试验台及其它分立测试装置。 其中: 1) 大电流发生器:电流输出6000A以上。 2) 试验变压器:容量2500kVA,电压可调范围为0~10000V。 3) 加载试验设备:实现对电动机的零转速加载,模拟电动机实际负荷工况,对修复后的电动机的实际工作性能进行评判,试验能力达到800kW以上。

4)动平衡机:能够对2000kW及以下电动机的转子进行动平衡试验。 5)必备的其它分立测试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耐压试验设备、匝间测试仪、振动测试仪、噪声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⑸漏电闭锁(保护)试验; ⑹过压、失压、欠压保护试验;⑺温升试验;

⑻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定;

⑼变压器线圈直流电阻测定;⑽变压器变压比试验;

⑾变压器线圈连接组别测定;⑿变压器短路试验; ⒀感应耐压试验;

⒁定子绕组在实际冷状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 ⒂空载试验; ⒃加载试验; ⒄堵转试验;

⒅短时过电压试验; ⒆短时过转矩试验; ⒇匝间耐压试验; (21)动平衡试验。

2 2级

⑴配备油缸、液压阀试验台,油泵、马⑴绝缘特性试验(包括工频达试验台。 耐压试验); ⑵电器试验测试台。 ⑵过载保护试验; ⑶电机与变压器试验测试台。 ⑶短路保护试验; ⑷交流耐压试验台及其它分立测试装⑷断相保护试验; 置。 ⑸漏电闭锁(保护)试验; 其中: ⑹过压、失压、欠压保护试1)大电流发生器:电流输出0~2000A。验; 2)试验变压器:容量630kVA,电压可调⑺温升试验; 范围为0~3300V。 ⑻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3)必备的其它分立测试装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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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耐压试验设备、匝间测试仪、振动测试仪、噪声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⑼变压器线圈直流电阻测定;

⑽变压器变压比试验; ⑾变压器线圈连接组别测定;

⑿变压器短路试验;

⒀定子绕组在实际冷状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 ⒁空载试验; ⒂堵转试验;

⒃短时过电压试验; ⒄匝间耐压试验; ⒅动平衡试验。

⑴绝缘特性试验(包括工频耐压试验);

⑵过载保护试验; ⑶短路保护试验; ⑷断相保护试验;

⑸漏电闭锁(保护)试验; ⑹过压、失压、欠压保护试验;⑺变压器线圈直流电阻测定;⑻直流耐压及泄漏电流的测定;

⑼定子绕组在实际冷状态下直流电阻的测定 ⑽空载试验; ⑾堵转试验;

⑿短时过电压试验; ⒀匝间耐压试验; ⒁动平衡试验。

必备的分立测试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测试仪、塞尺、粗糙度样块或粗糙度仪、螺纹环规、塞规等相关必备量具,隔爆外壳水压试验机、耐压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测

试仪、匝间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

3

3级

设备维修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见附件)

6 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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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维修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维修许可证证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维修地址、维修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维修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维修范围(维修种类、维修产品明细及规格)。

6.1.2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维修业务的,应当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集团公司评审机构重新提出办理维修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维修许可证后,企业发生重大变化要改变维修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实地核查。评审机构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维修许可证证书。

6.1.4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集团公司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

6.1.5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维修条件、检验手段、维修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维修地址迁移、维修重大技术改造、重要的人员变动等),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

6.1.6企业名称、住所、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维修条件、检验手段、维修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评审机构提出维修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集团公司评审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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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材料的书面审核,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维修许可证证书。维修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集团公司评审机构提出补领维修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评审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2标志

6.2.1获得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维修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维修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维修许可证编号为:YKWXK-×××-×××××。其中,YK代表兖矿集团,W代表维修,XK代表许可,前三位(×××)代表企业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维修许可证编号。

7 附则

7.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7.2 本实施细则由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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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设备 维修 资质 通知

抄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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