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拟解聘通知书
张子逊同志:
根据重庆汽车学院向学校人事处提交的提交的考勤记录,2007年全年您累计旷工28.5天。经核实旷工情况属实,人事处已于2008年3月3日下午将《关于张子逊同志旷工问题的通知》原件转交给您本人,并已请您在《通知送达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经2008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慎重研究,决定与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聘用单位的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内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请以书面形式表达);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重 庆 工 学 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送张子逊同志本人,一份存入张子逊同志人事档案,一份送重庆汽车学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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