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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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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须知

依据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的通知,《一孩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夫妻双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合影照片一张 四、新婚教育卡

(每周二或周四下午2:30双方持《结婚证》到光禄坊26号鼓楼区委党校2号楼一层听新婚教育课;夏季下午3:00)

五、孕妇建卡通知单

(男方户籍地社区领取建卡通知单,到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六、单位出具婚育证明,需注明是否初婚、未育、未抱养。

(女方户籍非本街道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提供有效证明,私企单位或无业的需夫妻双方到场签订《领取第一孩服务证登记承诺书》)。

联系电话:87843224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申报材料

户口本、结婚证,一寸近期相片一张。 二、办事程序

1、由所在社区开具婚育状况证明(如果不住在户籍地,则要先到常住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开具婚育状况证明)。 2、带齐所有材料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当即办理

联系电话:87843224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近期二寸合影免冠照片一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事程序

1、申领对象持上述材料到女方常住地社区领取并填写《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报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所在社区公

示十日

3、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

日内街道计生办或者委托 社区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联系电话:87843224

再生育申请须知

一、申报材料:

1、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未孕检查单(鼓楼区计生服务站提供方可有效)及夫妻二寸的合影照片二张;

3、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必须加盖民政章)、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丧偶方的有效证明; 4、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审批二孩,需当事人双方父母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独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5、病残儿审批二孩,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若《光荣证》遗失需登报声明)。 二、办事程序:

1、双方到男方户籍地街道签订承诺书;

2、双方向男方户籍地提交再生育申请报告;

3、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审批表; 4、双方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注婚育情况,无单位的由常住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签注婚育情况,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要有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签注婚育情况证明; 5、女方持街道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到鼓楼区计生服务站做B超妇检。 6、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上报街道

计生办,街道计生办签注意见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三、承诺时限:

1、书面材料齐全,街道计生办在15日内将材料报送区计生局审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区级病残儿初筛鉴定为一年两次。

四、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87843224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特别扶助对象申请须知

一、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受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社区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鼓楼区人口和计生局审批、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双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申请须知

一、奖励对象

2002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了方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双方均持有《失业证》的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前款条件的,奖励费从区计生局专项经费中支付: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

(二)女方是农业户口嫁入本区的,享受全额。

(三)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常住在本区有房产的,其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四)居嫁农,常住娘家,且本人和小孩户籍在本区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若本人户籍在本区且无业的,小孩户口随其父落在农村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支付三百元。

(五)双方户口在外县区,常住本区(需提供房产证,不论是否作为计生迁移管理)或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同父母常住在一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六)双方户籍人才市场的,长期租住在本区且无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七)夫妻双方流出经商打工的(原户籍常住在本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八)一方涉外,一方境内(户籍、常住本区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九)双方三企(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从事临时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若一方为合同工,一方无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支付三百元。

(十)对双方下岗,无业和失业人员(含原先有单位,孩子在下岗前出生的,单位确未兑现奖励费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失业证的,须由夫妻双方填写“兑现双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承诺书”,经社区调查核实经办人(计生主任)签字,社区负责人确认加盖社区公章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区标准全额享受。

二、办理程序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双方均持有《失业证》的城市居民。

1、奖励对象凭《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审批表》

2、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后报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若属外区(县)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奖励费情况,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3、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领取《光荣证》的,经区计生局再生育审批的,凭《光荣证》、《生育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审批表》;未再生育审批的,凭申请再生育所需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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