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居民阶梯、峰谷分时等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实现供 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可 靠、便捷的用电服务,依据X省物价局、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X价商发〔X〕137 号)和《关于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的通知》(X建发〔X〕 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用电设施改造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全县由电网企业供电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包括通过电网公用变 压器、居民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目前实行合表用电的城乡居民家庭 用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按X政办发〔X〕 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智能电表更换范围为农村尚未普及的居民 用户。
全县确保在X年10月底前所有居民合表小区要签定电表改造移 交协议,力争在11月15日前完成主要改造任务,X年底前全县基本 实现抄表到户全覆盖,其中城镇居民用电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率达到 95%以上,农村居民用户智能电表普及率达到1%。
二、改造原则和程序
(一)改造资金。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全部由供电企业自筹。供电 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下一 监管周期输配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调整输配电价或销售电价予 以疏导。
(二)配合移交。由电网企业与相关小区单位签订《小区供配电 设施移交协议》。已经签订协议的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 建设单位)要按照《协议》要求,全力做好移交改造的配合工作,推 动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还未签订协议的小区、单位,在移交过程中,由相关镇和街道办 负责督促协调,住建、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①供配电设施由政府 投资的,由投资主体负责移交;②非政府投资且有业主委员会的,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会同物业公司移交;③非政府投资的且无业主委 员会的,由物业企业、开发商或有关单位负责移交;④非政府投资 的且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 负责移交。
(三)主动接收。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 用,不得以小区供配电设施老化、运行不稳、技术安全存在缺陷等理 由拒绝接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单位,要按照接收改造计划,接收一 个改造一个。改造期间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维修养护责任仍由小区单 位(物业企业、建设单位)负责,其中施工安全由电网企业负责;改 造完成后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改造完成即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居 民用电价格政策。
(四)无遗留问题。供配电设施存在贷款、抵押、担保等债务的 小区单位,要在X年12月31日前结清相关债权债务,确保供配电设 施无债务问题。
小区物业要在移交前保证原总表电费与电网企业结清、小区内原 居民电费与小区住户结清,无遗留电费问题。
(五)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开发商)在向电网企 业移交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全部原有供配电设施图纸、供配电工程 竣工
决算资料及其他有关协议、文件、发票等。
(六)改造完成后居民用电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 政策,表箱前(含表箱)供配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用电费(照明、门禁、水泵、 电梯运行、供热设备等电费)单独计量,严格按照相关价格政策向业 主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并负责公共区域的表后维修养护责任。
(七)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住建局、国网X供电分公司要指导其严格按照新建住宅供 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建设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 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接收,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移交后的运行维护, 杜绝出现新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
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与电网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 建设协议》的小区,继续执行原协议。
三、任务分工
(一)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户表改 造工作,各社区要分别指定专人包抓小区,夯实责任到人,配合电网 企业对所属小区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物业管理机 构),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及协议签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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