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办理(号牌号
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
的 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
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或盖公章): (签字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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