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
技 术 评 价 表
项目编号:
产品名称: 项 目 技术经验 累 积 产品规格
日 期:
评分 比例 得分 100 80 60 20% 20 0 100 15% 评 价 基 础 1.已具成功类似产品开发经验。 2.虽具类似产品经验,但尚需改变方式制造。 3.未具类似产品经验,但工程分析应可行。 4.具类似产品经验,但技术上仍有困难须加以研究突破。 5.未具类似产品经验,且技术障碍未能突破。 1.能完全符合顾客规格。 物料设计 经验生产 技 术 设备仪器 准 备 专 利 权 2.有次要尺寸未符合要求但不影响功能。 3.有次要尺寸未符合要求但顾客可接受。 4.有二次次要功能未符合品质要求。 5.有主要功能或三项(含)次要功能以上未符合要求。 1.已具成功类似产品开发经验。 2.未具开发经验,但熟知技术足以开发。 3.未具开发经验,但供货商愿意克服困难提供。 4.未具开发经验,且技术上有困难。 1.使用现技术且有类似成功产品制造经验。 2.使用现有技术但无类似产品制造经验。 3.现有技术需要克服。 4.无任何有关之制造经验。 5.短期内无法克服困难。 1.现设备或已有类似设备的制造经验厂商(全部设备仪器)。 2.有一项设备未有制造经验厂商,需并同开发,但具信心。 3.有一项(以上)设备需克服技术上困难,尚可用其它有效方法克服。 4.需要进一步去寻找可用的设备。 5.增购设备仍无法克服技术问题。 1.无专利权之。 2.有专利权,但不发生冲突。 3.有专利权冲突。 评 价 总 分 60 40 20 0 100 60 10% 40 0 100 80 35% 40 20 0 100 80 40 15% 20 0 100 5% 50 0 100% 附注:1.有任何一项零分或评价总分低于50分者不予开发。
主管: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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