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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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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

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4]126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2006年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三、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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