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三条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采取科学、先进的监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措施,推动施工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监理职责和权限,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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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组织由监理机构选派的监理人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安全监理师。
第十条 监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监理组织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和监理要求,合理配备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 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监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 监理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全程参与,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阶段结束。
第十五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包括施工进度、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对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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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监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事实情况编制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监理进展、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等方面。
第二十条 监理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抄送给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时需要上报到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进度进行。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程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理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如因监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合同,配合监理组织的工作,如因配合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工程安全监理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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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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