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督教教堂的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提高信徒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督教教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督教教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基督教教堂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4. 环保节约,持续改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督教教堂应设立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教堂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卫生管理小组的职责: 1. 制定并实施教堂卫生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 定期检查卫生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负责教堂内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卫生设施的维护; 5. 负责传染病防控和疫情报告; 6. 负责教堂内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卫生要求 第六条 教堂环境:
1. 教堂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垃圾; 2. 教堂内应有足够的通风,保持空气新鲜;
3. 教堂内墙壁、地板、门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4. 教堂内应有明显的卫生标识,提醒信徒保持卫生。 第七条 教堂设施:
1. 教堂内应有足够的洗手设施,配备洗手液; 2. 厕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3. 教堂内的桌椅、讲台等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4. 教堂内的音响、灯光等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 传染病防控:
1. 教堂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2.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教堂内应定期进行消毒,减少传染病传播风险; 4. 教堂工作人员和信徒应接受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教堂应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徒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卫生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1. 传染病防治知识; 2. 卫生习惯养成; 3. 垃圾分类处理; 4. 环保节约意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基督教教堂卫生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教堂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督教教堂卫生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卫生问题或传染病传播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教堂卫生管理工作不力,影响信徒健康和教堂形象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基督教教堂卫生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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