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某商品100公吨,报价每公吨1950美元FOB上海,客户要求改报CFR伦敦价,已知该货为5级货;计费标准为W,海运费吨运费70美元。若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应如何报价? 若还需征收燃油附加费10%、港口附加费10%,又应如何计算?
答:1950+70×(1+10%+10%)=
2.出口某商品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X30厘米X40厘米,单价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运费 (外汇牌价:100美元:827人民币元)。 答:(80×(1+20%+10%))×400×0.025
3.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XXX港。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 200公吨,总体积1 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答:F运=120×(1+15%)=138
F保=2000×(1+105%)×1%=22 FOB=2000-138-22=1840 FOBC5%=1840/(1-5%)=1936
4.某轮从广州港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立方米、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和Hamburg都是基本港口,基本运费率为USD800.0/FT,三个以内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USD3.0,“W/M”。请问:
(1)该托运人中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计)? F运=(80+3)×20=1660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基本费率为USD1100.0/TEU,货币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元汁)?
F运=(1100×(1+10%+10%))×2=20
20英寸集装箱的载重量17.5公吨。即需用2个集装箱
(3)若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他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选杂货运输
5.从上海运往巴黎一件玩具样品,毛重5.3公斤,体积尺寸为41X33X20CM,计算其航空运费。公布运价如下:SHANGHAI CN SHAY.RENMINBI CNY KGS PARIS(PAR) FR M 320.00;N 52.81;45 44.46;100 40.93。 答:41×33×20=27060CM3
27060/6000=4.51kg<5.3kgs=5.5kgs
5.5×52.81=290 F运=120×(1+10%+20%)=7.02 FOB=CFR-F运=35-7.02=27.98 7.我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得该货的保险费率为0.8%。试计算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答:CIF=CIF×(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FR=CIF-CIF×(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 CIF-CIF×(1+10%)×0.8% CIF=2.02 保险金额:2.02×(1+10%)×3000=6666 保险费:2.02×(1+10%)×0.8%×3000=53.33 二、 案例分析题 1.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请问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吗? 答 第一批货物没有合同规定,所以不能 第二批货物违反合同规定,但买方也不能拒收,只能要求赔偿 2.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 因此有保险公司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有合理的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答: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4.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答:不能接受。1、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2、CIF合同下属越过船舷,风险转移。3、作为卖方,买方无额外要求,只办理最低险别。所以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5.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答; 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 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 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6.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 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无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应付款。但货物实际到货为9月2日,所以我方应承担部分责任,要予以一定优惠。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7.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答; 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 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8.“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泼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51英镑的费用。问题: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合适吗? 答:不合适,货主无权拒付。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 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9.一货主将一批货交由无船承运人运输,并签发H-B/L,无船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船公司,并由船公司签发B/L,目的港的无船承运人在收货人未调换B/L的情 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1)此种放货行为将产生什么后果? 答:可能会造成收货人不去银行付款买单 (2)无船承运人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收货人可能会将H—B/L背书转让,当善意受人提单人拿H—B/L提单不着时,无船承运人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10.一票从上海经法兰克福飞往哥德堡的货物,共2箱,毛重90kg。货物价值为USD320000。运单号999-83340165。货物未办理申明价值。在法兰克福机场等待转机时,该2箱货物不慎遗失。收货人因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答:.(1)该票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因毁灭、遗 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任。因此,航空公司应在收到赔偿文件和资 料并审核无误后接受赔偿。 (2)货物没有办理申明价值,则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3)根据该货物的情况,该票货物的损失为全部损失,货值为USD320000 航空公司的赔偿最高限额为90kgs×USD2000=USD180000 因此,航空公司的赔偿金额为USD180000 (4)索赔人在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 11.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 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 12.国内A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B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司C公司订舱出运货物,货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C公司手中提走货物。A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诉C公司。(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本案适用美国法律。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注 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为 什么) 答:①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13.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 答: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 计数。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 答: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 答; 20箱 14.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 ,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答;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15.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答: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 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6×60=360公斤 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600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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