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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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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生产过程、厂房布局、设备设施
人员卫生等要求的细化和分解,是实施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报卫生行政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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