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审批,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协商后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复审,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复审;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风险提示:在股票发行前,做好相应的工作。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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