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不同点包括: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而商标公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企业名称”必须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以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此处,还有:(1)专用权范围不同,“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2)表现形式不同。“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商的表现形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3)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我国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达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一、公司名称注册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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