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仍有权向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人追究事故责任。此时,被保险人可以行使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将追回的赔偿金额返还给保险公司。但被保险人不得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作为不追究其他责任人的理由,原则上应该坚持追究事故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合同一方有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一方的履行能力不属于过错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采取措施救助伤者,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告交通,并在现场或者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向部门或者有关组织申报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有效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请求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有权向任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追偿。”
因此,当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人追究事故责任,并应坚持追究事故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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