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六级残疾军人(伤残军人那是200年7月前就失效的旧称)去世后,如果不是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故世的,那么其家属、老伴是没有以“故世残疾军人”名义的生活补贴、补助的。残疾军人在生前享受的各种抚恤、优待,仅仅限于本人生前所有的,一旦故世的只有补发12个月本人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次月取消抚恤、优待;不可能荫及其家属、老伴和后代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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