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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应该怎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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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发生或发现刑事犯罪案件后,都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就地就近向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公安执勤人员报告。报告的方法在城市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直接报警,也可向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岗亭、责任区的刑警申队、公安执勤人员报告。在农村除利用电话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通过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等组织或乡、镇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报案。报案人要尽可能地讲清楚案件发生或发现的地点、时间,是什么案件,被害人和作案分子的重要情况,及自己的姓名、单位、职业、居住地址等。如果当场抓获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到公安机关,并介绍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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