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怎样量刑
1、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量刑的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间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具体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机构,因挂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恶意透支与痒意透支的区别,恶意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非法占有,根本就不想偿还或者也无力偿还,表现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而痒意透支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还本付息,故前者为犯罪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等。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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