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有不正当行为以及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这些情形都是导致合伙人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的法定原因,因此可以被认定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
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有: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拓展延伸
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提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除名退伙的通知,其他合伙人接到除名退伙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除名退伙生效。因此,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是其他合伙人接到除名退伙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结语
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有四种,包括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以及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合伙人可以被除名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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