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放标准,参考最早有关离休干部荣誉金的发放标准:荣获一、二级中国人民红星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2008年,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的通知》 决定授予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同时设立的。这次调整的标准为,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荣获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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