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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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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不能约定其他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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