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的差异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而且还侵犯了他的的财产权利,而非法拘禁罪则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行为的方式不尽相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力手段的成分居多;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成分不太浓厚。
3、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以索取债务或者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为目的。即是说,绑架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需要什么特定的目的。
一、绑架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
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第3款专门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2、绑架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
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3、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4、绑架罪的主体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相关的犯罪人员在处罚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案件的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处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案件情况较为严重的,对这类受害者的经济和人身造成损失的,应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2、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3、与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拉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4)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也不同。
(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
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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