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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需要解除的情况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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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自行解密。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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