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因为根据我们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学校方面存在过错,比如说疏于管理,就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的职责如下: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思考能力、创新 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 加重其学习负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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