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拍学生照片不算违法。
正常拍照不犯法,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
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种物。因为肖像须脱离肖像人,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种物。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法律除了对作为肖像的物进行保护以外,还对肖像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这就是因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
下列情形可以算是侵犯隐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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