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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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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2、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

3、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一、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怎么办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与受影响标的物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要想使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可以提供与买受人有理由证明的可能损害相适应的担保。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很显然,在买卖合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基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基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合同中的义务是当事人应该遵守、严格执行的,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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