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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法律主观:

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如下: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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