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3~7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者,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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