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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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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刑事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二、刑事证据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三、刑事证据应该如何进行搜集
1、应明确取证方向;
2、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3、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4、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5、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6、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7、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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