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年收入在9万元以内(含9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在4.5万元以内(含4.5万元);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主申请人具有保障范围内户籍,且名下无车、无房、无工商注册信息。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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