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1、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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