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的执行程序: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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