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犯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 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在交付 执行死刑 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对下一级人民判处死刑的予以核准后要对死刑犯立即执行,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支、注射等。我国多年以来一直采用的是支,实用支的方法一般是执行人员对判处死刑的案犯打脑袋,也有打心脏的,让人看了确实比较残忍。新的《刑事诉讼法》修定后,执行死刑的方法增加了注射,但是在我国许多城市都没有使用,使用的地方也是对如影响大的贪污犯使用,据说有许多死刑犯临死前打报告要求使用注射,但还是用支执行的,毕竟一颗子弹还是很便宜的,注射相对来说要贵一些,作者个人认为想这只是一个因素,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