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在不能查清是否是因为个别员工失职的情况下丢失货物,由员工承担损失,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是不合法的。
员工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可以拨打劳动仲裁执法大队电话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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