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采用。
一、行政区和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组成的,是由行为的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所组成的。以海关行政处罚为例,首先是调查先于裁决,这是最主要的程序控制,其他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程序,如对于不能当场处罚的相对人调取证据时须两人,须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后才能取证等。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这一规定表明仅仅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一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有一个性条件,即必须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谓利诱是当事人采取利益引诱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所谓欺诈是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行为;所谓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是当事人以未做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他人陷入恐怖并由此作出行为,或者是当事人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他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行为;所谓暴力就是采用激烈的强制方法使人就范的行为。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特别
二、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1.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2.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录的录音材料
不能违背以下三个特定条件
①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②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③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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