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有效期是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付款期的本票,银行不受理,不予付款。如果本票的提示付款期最后一天正好赶上休息日,可以顺延到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个工作日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中间如果有休息日,是不可以扣除。
一、汇票承兑规则
汇票承兑规则是: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3、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4、其他规则。
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时效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持票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七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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