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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