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用私人银行卡收个体户的收入款项这样是不可以的。个体户应当开立个体户名称的银行账户,用来办理款项的收付,而不是用个体户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代替单位账户来收付款的,个体户用私人银行卡收个体户的收入款项会导致流与资金流不一致,这样是不符合规章的。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薪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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