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如果犯了抢劫罪,在没有被发现之前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获得减轻量刑的机会;如果已经被立案侦查,应当主动坦白,积极配合;另外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已经被判刑,应当在监狱内表现良好,争取减刑的机会。总之,主动自首、坦白、积极争取受害人的谅解和减刑是犯抢劫罪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罪犯改造的重要举措。
法律分析
如果犯了抢劫罪。在没有被发现之前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获得减轻量刑的机会。如果已经被立案侦查,应当主动坦白,积极配合。另外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已经被判刑,应当在监狱内表现良好,争取减刑的机会。
拓展延伸
如何自首坦白抢劫罪?
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责,那么可以考虑自首。
对于抢劫罪而言,犯罪分子如果已经意识到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并有意向与受害人交手,那么可以自首。但是,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自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因此,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经被判刑服刑,但还有其他未被掌握的罪行,那么即使其自首,也只对其所供述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自首是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自首后无法与司法机关配合,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得以完全解决。因此,在考虑自首之前,犯罪分子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后果,并认真评估自首的可能性和利益。
结语
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都应该认真对待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自首、坦白和道歉是减轻刑罚的有效途径。同时,被判刑后,应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释放,用行动来回报社会和受害人的信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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