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其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
【基本案情】
刘某诉称:刘某与郝某均系某公司股东,双方于2007年2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刘某同意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225.4万元中的21万元转让给郝某,当日双方对股权进行了交割。但经刘某多次催要,郝某未向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刘某认为郝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请求判令:1.郝某立即向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郝某承担。
郝某辩称: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郝某已经向刘某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于2007年1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80万元,成立时的股东为刘某、郝某及案外人葛某。根据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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