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学上认为婚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但是属于禁止结婚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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