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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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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申请复议。此外,本章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依法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审判员回避程序的权责在哪里?

审判员回避程序的权责在司法系统中。根据法律规定,当有可能影响审判员公正执行职责的情况出现时,审判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将由具备相应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查和决定。通常情况下,审判员回避的决定权由相关法院或审判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接受审判员的回避申请。这样的程序旨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维护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结语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由相应负责人决定。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维护了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审判员回避程序的权责在司法系统中,由具备相应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查和决定。这一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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