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调解协议向申请确认并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直接向起诉并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行政诉讼和仲裁协议等情况进行告知,其他情况则不予处理。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纠纷分为两种情况:
(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再向申请确认。如经确认的调解协议,债务人未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向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出具调解书。如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41条~第14规定,人民应依以下规定对起诉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人民对符合本法第10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管辖权;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还有很多情况是不进行处理的。也就是不受理的,比如相关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是缺失等情况。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再向申请确认;二是债权人直接向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出具调解书。根据具体情况,人民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区分处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是不予受理的,比如相关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或缺失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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