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实行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依法行事;
4、关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5、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股权设置
分配给股东的股权,属股东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周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个人股一般不得对外转让。
股份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确定后不作变动。如确需调整,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参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按人(户)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组织机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等机构。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本社常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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