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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成为被胁迫或欺诈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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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作为保证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保证人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人成为了被胁迫或欺诈的对象,可能会导致其在不知情或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保证人需要注意相关风险并采取避免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及时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订立担保合同的,其担保合同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缺乏必要的审慎与注意的情况下,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等恶意利用其财产或存在的其它实际利益等情形,订立担保合同的,该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证人有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存在被胁迫或欺诈的可能性。为避免此类情况,保证人需要审慎考虑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并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和诚信情况,尽量避免成为被胁迫或欺诈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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